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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2015)
发布时间:2024-03-24 18:14:41
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电影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有效规范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行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GY/T276--2013)(以下简称《13规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售票工作的通知》(影字[2015]49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电影票务营销销售的制片、发行、院线、电影院、电子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电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电影票务营销销售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竞争、有序。
第四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全体会员单位委托,发起制定本规范,并作为规范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电影票务营销销售准则

第五条 电影营销销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不得预售、售卖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电影票。
第六条 制片、发行、院线、影院作为电影票房分账的相关方,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契约精神,签订影片发行放映合同。
相关方须在发行放映合同中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约定,明确协议票价。票价应由相关方根据市场供需和经营成本协商确定。
相关方要严格遵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在协议票价基础上按实际售票价格结算。
第七条 相关方与电商等电影票代销机构须遵循发行放映合同的有关条款,签订电影票代销(结算)合同。
电商等电影票代销机构可积极开展促销活动。电影零售票价、活动票价标注及结算均不能低于发行放映合同中的协议票价。影片促销活动中折扣部分由促销方按协议票价补齐,超过协议票价的按实际票价结算,服务费除外。
第八条 电影票是观众观影的唯一凭证。任何形式的购票凭证须经备案准入的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或打票机,兑换为符合《13规范》要求的电影票。电商所售出的电影票,应在票面上分别明示电影票和服务费的价格。
4D影厅、VIP影厅的票价、服务费需经发行方与放映方通过合同确定,合理定价,并向观众明示。服务费、小卖等费用需单独出据票证。
第九条 影院对其购买的票务软件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影院可自主选择与电子商务售票机构合作。
票务软件商应免费开放计算机售票系统网络代售端口。
第十条 计算机售票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影院须按《13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登,不登、漏登均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制片、发行、院线、影院及电子商务售票商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向各相关方结清票款。
第十二条 自动取(售)票设备不得从票价中提取费用。

第三章 自律和惩戒

第十三条 协会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对于破坏市场秩,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院线、影院:警告、劝诫、列入黑名单,影院停止供片,院线停发部分影片。
(二)对制片、发行:警告、劝诫、列入黑名单,停止发行影片。
(三)对电商:警告、劝诫、列入黑名单,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对以上(一)、(二)、(三)涉及的违法违规的相关方,协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行业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五)票务软件商:对协助影院更改票务软件的软件提供商,一经查实,协会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对拒不开放计算机售票系统网络代售端口的票务软件商,由院线、影院向协会申明情况,协会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会行使行业监督权利。协会理事会共同设立自律维权委员会,下设自律诚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十五条 监督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投诉、评估;
(二)办公室委托行业监察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调查结果论证后,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书面报送自律维权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律维权委员会代行监督权利,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8日起施行,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负责解释。

原文:http://dmcc.org.cn/mainSite/xw/zcfg/70194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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